林梦:把握服务业高水平开放着力点

发布时间:2024-12-21 22:55:24 来源: sp20241221

  服务业是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也是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部署,要求“拓展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等。这为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指明了方向,也对更好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球服务业开放大势所趋

  近年来,受全球保护主义抬头、地缘政治摩擦不断、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格局加速调整,制造业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但全球服务业开放发展的大势也日益凸显,服务业开放与合作持续深化,并成为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重点领域。

  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持续流向服务业。2020年以来,世界经济增长不确定性加大,跨国企业投资更为谨慎,投资轻资产化趋势明显,服务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和占比明显上升。2019年至2022年,全球服务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从不足7000亿美元上升至1万亿美元以上,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比重从49.2%上升至58.4%,达到历史新高。

  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通过放宽外资股比限制、放松外资审查要求等措施,有效提高了服务业开放水平。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近年来全球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平均值有所波动。其中非OECD国家服务贸易限制指数下降幅度明显超过平均值,与OECD国家的差距不断缩小。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整体上持续提升。

  服务业成为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重点领域。随着数字全球化和全球贸易服务化发展,服务贸易在双边、区域贸易投资谈判中的比重逐渐提升,高标准、广覆盖、边境后的服务贸易规则在区域自贸协定中逐步增多。2020年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共收到38个服务业区域贸易协定通知,占新增区域贸易协定通知总数的近50%,其中2020年、2022年涉及服务业的区域贸易协定通知数量还高于涉及货物的区域贸易协定通知数量。在重点服务领域,国际经贸规则普遍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在放宽投资市场准入、扩大非歧视待遇的覆盖范围、放松监管等多个方面有所突破。

  我国服务业开放纵深推进

  近年来,我国持续缩减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增加服务业领域的鼓励类条目数,不断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和范围。同时,我国依托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开展先行探索。其中,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在科技、电信、文旅、金融等13个行业领域,已累计推出试点举措1300余项,向全国复制推广了9批180多项创新成果,对全国服务业开放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还需在以下四个方面发力。

  一是开放广度需进一步拓宽。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的相关调查,我国制造业开放程度与发达经济体基本处于同一水平,而服务业开放程度普遍低于发达经济体,与一些新兴经济体相比也有一定差距。调查还显示,我国在增值电信、医疗健康等服务业领域开放进程较为滞后,与全球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发展形势尚不适应,服务业开放的广度还需进一步拓宽。

  二是开放深度需进一步拓展。从我国服务业开放程度来看,对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模式、牌照、业务范围、经营条件、业务许可等边境后措施有待进一步开放,对服务业标准、职业资质互认等方面的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化。例如,金融业相关限制措施目前已经清零,但仍存在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受限、批复周期长等难点,需要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更深层次开放。

  三是开放精度需进一步提升。随着国际经贸规则谈判重心向服务业领域聚焦,该领域新的经贸规则将不断涌现,可能会对国内相关规则形成挑战。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规则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补贴等边境后措施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例如,在政府采购方面,存在政府采购主体和项目范围仍然偏小等问题。同时,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方面,对接的精准性还有待提高。例如,在数字贸易领域,《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都涵盖了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贸易中的重点议题,而国内规则主要聚焦跨境数据流动等部分数字贸易议题。

  四是开放的安全性需进一步增强。当今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相互交织,许多国家对经贸合作的态度更为复杂,外贸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更趋严峻。这些都可能使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遭遇更多困难。关键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面临的安全风险上升,也对服务业开放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在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中提升识别风险、防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明确扩大开放的关键措施

  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是当前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方向。针对当前服务业扩大开放面临的市场准入、行业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需发挥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等开放平台先行先试作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推进服务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扩大开放,培育服务业国际竞争新优势。

  一是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优化边境后措施。要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继续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分类放宽准入,推动科技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等领域开放举措全面落地,持续深化增值电信、教育、医疗健康等领域开放,推动出台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同时,要继续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

  二是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构建高标准服务业开放制度体系。需强化服务业内外标准对接、资格互认,加快消除边境内壁垒。加快落实《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加强国内外规制衔接,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及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着重在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以及数字贸易等领域,加快推进自主开放,创新推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标的制度成果,积累规则对接的经验。

  三是强化要素供给保障,提升服务业开放能级。需加快简化和优化来华外籍人员签证手续,提高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便利化水平。针对外籍人才在从业资质等方面的限制,支持各地借鉴北京、海南等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的做法,出台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便利境外专业人才在本地执业,探索建立开放便利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

  四是统筹开放与安全,构建服务业开放风险防控体系。在服务业开放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开放与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探索采取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标准、优化技术服务,保证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建立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保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现代供应链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林梦)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