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施行新办法 加强新领域反恐防范促国际合作

发布时间:2024-12-16 03:38:14 来源: sp20241216

   中新网 长春7月2日电 (高龙安)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东柏2日在长春介绍,《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为推进该省反恐怖工作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在反恐怖责任体系、新领域反恐怖防范、反恐怖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了强力的法律支撑。

  当天,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上述消息。

  刘东柏表示,随着反恐怖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利用网络实施暴恐活动、无人机等新领域反恐防范等问题不断出现,亟需制定一部适应吉林省反恐怖斗争和法治吉林建设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的出台,有效填补了吉林省省级法律空白,使吉林成为继福建、浙江等省份,第9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的省份。

7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有关情况。 高龙安 摄

  据了解,《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反恐专项行动和恐怖主义事件的处置等各项工作。《办法》依法确定了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出租房、网约车、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无人机驾驶等新领域的安全防范规范,并赋予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无人机等紧急措施的权限。

  《办法》规定了与邻国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措施。刘东柏表示,《办法》结合该省地缘特点,本省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情报信息交流、技术、执法和国际资金监管等合作。

  针对新领域反恐安全防范薄弱问题,刘东柏介绍,《办法》对共享汽车等机动车租赁行业,规定租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二手机动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交易车辆信息、交易时间等录入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有关信息,依法进行相关参数和飞行数据的报送与管理,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完)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