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09:26:17 来源: sp20241215
龙年新春,冬奥吉祥物冰墩墩又有新衣服了,换装“新皮肤”成了“龙墩墩”,跃升为年货“顶流”,一“墩”难求的盛况再现。
部分商家看到其中蕴含的商业利益,会将“墩墩”形象使用在某些产品中,导致假冒伪劣的“墩墩”产品流向市场大众。殊不知,这已然侵犯了知识产权。一起来看看这起侵犯著作权案例。
【案件回顾】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举办期间,被告人任某未经北京冬奥组委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河北省保定市现住地自行制作吉祥物形象玩偶,后通过网店销售至北京市丰台区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经生效。
那么,问题又来了,为何使用冬奥吉祥物的行为会构成侵权,甚至造成犯罪的严重后果,冬奥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掌握哪些法律知识呢?
爱“墩”人士请注意!以下干货一一解锁,便能将冬奥会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尽收囊中哦!
【法官释法】
●冬奥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
“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构成著作权客体中的美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作为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包括开发、传播、销售该作品的衍生作品等行为。
商标权
北京冬奥组委已申请注册45个国际分类的“冰墩墩”和“雪容融”商标,并相继申请注册了“冰墩墩”“雪容融”的英文商标“BING DWEN DWEN”“SHUEY RHON RHON”及“冰墩墩”“雪容融”的三维标志。以上标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的“冰墩墩”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雪墩墩”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专利权
北京冬奥组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与“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相关的标贴、标牌、图形用户界面(CUI)等8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这些标志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保护。
●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奥林匹克相关的名称、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雪容融”作为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吉祥物,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哪些使用冬奥吉祥物的行为被禁止?
未经授权,将冬奥吉祥物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未经授权,将冬奥吉祥物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未经授权,将冬奥吉祥物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未经授权,制造或者销售冬奥吉祥物及周边产品;
未经授权,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冬奥吉祥物的行为。
●冬奥吉祥物的正确使用方式
2022年12月31日以后,“冰墩墩”等北京冬奥会筹办期间形成的奥运会相关财产作为奥林匹克财产已归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现为权利人。所以正确使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权利人国际奥委会自己使用;权利人国际奥委会通过授权许可其他主体使用;以及他人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的情况下,可以不事先征得权利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新闻或政治评论;传记性提及或事实性引用等等。
【法官提示】
法官特此提示大家,我国对冬奥吉祥物从获权、授权、维权均施行最严格、最全面的保护,希望广大网友,在追逐“顶流”时,不侵权、不打擦边球,一起用实际行动保护好专属“顶流墩墩”的知识产权。
文/李阳 闫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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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