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5:47:49 来源: sp20241201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读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领域“关键小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明晰规则,引导经营者公平有序竞争。
通天然气要安装指定壁挂锅炉?
某天然气公司因捆绑交易被判赔偿损失
几年前,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10多名村民安装了某燃气器具公司的燃气壁挂锅炉,但在向县里主城区唯一的城镇民用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某天然气公司提出用气申请时,却被要求必须安装指定的壁挂锅炉,否则不予接入。无奈之下,村民只能拆除更换。因壁挂锅炉拆除后无法按原价销售,某燃气器具公司遭受了损失,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某天然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72万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天然气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何隽介绍,某天然气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天然气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推翻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鉴于锅炉安装费已经实际发生,且壁挂锅炉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拆除后的壁挂锅炉二次销售价格将急剧下降,一审法院酌定赔偿8万元。最高法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至今,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每年受理的垄断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行业覆盖面广。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说,该庭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在协议合同内就不能卖米线?
8家公司及相关方约定进货厂家和价格,重点排挤另一家公司,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米线生产商云南易某润滇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原本有交易往来的派送米线的中间商和农贸市场的米线摊位不再向其进货了。原来,这些中间商和米线摊位分别与另一家米线生产商润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和供货协议,要求其只能从协议约定的米线厂进货,否则就要向润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厂家还将联合对该中间商、米线摊位实施断供。
同时,润某公司和协议约定的林某秋谷公司等共8家米线厂之间也达成协议,不得向违反约定的中间商、米线摊位供货,同时还约定了米线厂向中间商、米线摊位销售米线的供货价格、零售价格。一段时间后,易某润滇公司因经营难以为继,最终停止了米线生产。易某润滇公司起诉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8家公司及个人,认为对方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将易某润滇公司排除出昆明当地的米线销售市场,请求对方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润某公司等被诉垄断行为人还采用签订保证书、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等措施,并通过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互相督促确保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实施。”何隽说,上述行为排除协议厂家之外的米线厂进入当地米线销售市场,且有针对性地重点排挤、打压易某润滇公司。
最高法判决润某公司赔偿易某润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其他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具有竞争关系的数个经营者联合抵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采取了合同措施安排,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组织有偿刷流量违法吗?
在基于评论数等智能推送的平台规则下,制造虚假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微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会根据用户需求推送视频,其算法推荐机制基于视频评论数、分享数、直播间人气等若干指标而设计。杭州某网络公司设计、开发、运营针对该短视频平台的某系列服务产品,用于组织执行刷量任务,如“涨粉”“刷流量”等,通过有偿发布任务,吸引网友到短视频平台上点击关注、观看视频等赚得赏金。北京微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微某公司对以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气及平台用户粉丝数为代表的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短视频平台运营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获得保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淑贤介绍,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和关注数量既干扰了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机制及流量分配机制,为不诚信的用户提供了机会,也破坏了短视频业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公司400万元。
最高法民三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是打击“刷粉刷量”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通过准确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制止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及时、有效规制为平台主播组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引导、促进平台主播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