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09:25:02 来源: sp20241109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刘添(化名)是一名年仅15岁的初中生,为“绕开”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他冒用母亲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并充值近5000元。
刘添母亲发现后,将平台和游戏收款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充值金额,并赔偿三倍充值金,最终未获法院全额支持。
为防止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甚至沉迷网络游戏,近年来大多游戏平台都上线了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在线游戏时间。
此案审判长、北京四中院法官王娟介绍,刘添平日喜欢玩网络游戏,为了“绕开”未成年人身份,他先利用父亲的副卡手机号注册了某短视频平台,并通过短视频平台进入合作的游戏页面,同时刘添利用偷偷掌握的母亲的身份证信息进行了游戏实名认证。
近一年时间内,刘添多次偷偷将母亲的微信余额转至自己账号,用于游戏充值,购买游戏道具,单次充值金额多为6元、25元、68元、118元,最高单次支出588元,总计近5000元。
事情发生后,刘添母亲将短视频平台、游戏收款方告上法庭,认为两公司在防范未成年人充值方面存在技术漏洞并存在诱导未成年人充值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两公司返还刘添所充值金额,并按照三倍标准连带赔偿近1.5万元。
事实上,刘添大额充值游戏并非首次。11岁时,刘添就用母亲手机在多款游戏中充值1万多元,并通过起诉获全额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刘添绕过游戏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及监护人未严格教育、引导、管理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是充值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将网络游戏接入国家统一建立的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落实防沉迷要求,基于网络交易行为虚拟性、远程性的特点,交易双方主要通过注册的网络账号以及法定的身份核验机制确认交易对方的身份,而刘添使用监护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平台登录、游戏注册、充值消费,对平台及收款方而言,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者就是成年人,因此二被告未违反相关规定,不构成欺诈。
王娟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充值行为发生时刘添年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充值行为有效,其余超过未成年人的认知和理解能力的,且刘添父母事先对此并不知情、不同意,事后不予追认,应属无效,由两公司共同承担返还充值款的责任。
参考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确定的“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的标准,并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情况,一审法院最终酌定两公司退还刘添已消费的充值款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刘添母亲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6月,北京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王娟表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短视频平台是否应当全额退还刘添充值款项,以及是否应当三倍赔偿。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刘添主张返还充值款项,指向的是充值行为的无效,而该充值行为得以实现的最根本原因是刘添监护人对自身手机设备、微信账号和支付密码未尽到及时监管义务。在未成年人存在多次网络游戏充值行为,并已引发诉讼的前提下,此案交易部分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源自法定监护人未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同时疏于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监管。
同时,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公司故意设计技术漏洞,引诱未成年人充值,因此难以认定两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最终,北京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
此案合议庭成员于颖颖表示,此案中,刘添的家长认为责任仅在于网络平台和游戏方的实名认证技术漏洞,却忽视了自身对手机设备、支付密码等疏于管理这一问题,且在类似事件此前已经发生过的情况下,继续怠于履行对未成年人用网的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可见,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是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要想切实解决孩子的游戏沉迷问题,离不开家长的参与和监督。”王娟提示公众,在帮助孩子正确用网、养成健康游戏行为的过程中,家长始终是第一责任人。纵然事后监护人可以依法申请退款,也切莫对“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机制”产生依赖。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