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11:29:55 来源: sp20241105
清运垃圾时扭伤,继发感染后截肢,保洁员向物业公司索赔80余万元
工作受伤未上报,后续赔偿企业也担责
一审认定,企业有70%赔偿责任,二审改判承担40%
本报记者 刘旭
保洁员在清运垃圾时受伤未上报,次日仍坚持上班,后来因出现继发感染截肢。这种情况下,企业负不负赔偿责任?
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案终审宣判:曾某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为67.44万元,大连某物业公司承担40%,共计赔偿27.98万元。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认定,曾某在工作中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对损害结果扩大有明显过错。同时,因曾某系在工作中受伤,物业公司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工作时扭伤未上报
2021年12月10日,老家在湖北的曾某受大连某物业公司雇佣,在湖北省仙桃市某小区从事保洁员工作。当年,曾某62岁,遂与大连某物业公司签订了《雇佣协议书》,双方约定,曾某从事物业工作,每月报酬1500元。随后,曾某被派到仙桃市一小区当保洁员。
2022年1月29日16时,曾某在清运垃圾时扭伤左脚踝。“当时没把扭伤当回事,就没有告诉物业公司领导。”曾某表示,第二天,自己像往常一样正常上班,但扭伤处被雨水污渍感染,导致红肿疼痛。当天,他用热水泡脚缓解疼痛。
1月31日,曾某向物业公司请假休息。2月1日,未有好转的曾某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下肢软组织皮肤感染,脓毒血症。2月6日,曾某紧急转院后做了截肢手术,同年8月10日,他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2022年10月26日,曾某将大连某物业公司告到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各种损失80余万元。
对此,物业公司经理并不认可:“曾某受伤后并没有第一时间上报给领导请假,因次日坚持上班又发生感染,后来休息时也没有及时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该不该赔偿?
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代理了物业公司的委托请求。经了解后,王金海发现,曾某患有糖尿病、高尿酸症,凝血功能差。曾某的病历中显示:“7天前不慎扭伤,肿胀明显,未做处理后继续干活,次日用温开水泡足后出现皮肤溃烂、出血,当时未做处理,病情加重。”
物业公司认为,曾某截肢与血糖异常有关,是糖尿病并发症,与在公司的扭伤无关。而从曾某的自述和病历来看,曾某对温度的感知能力差,泡脚后出现皮肤溃烂系烫伤导致。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申请对曾某截肢与自身患有糖尿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2023年5月15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曾某截肢的损害后果与血糖异常存在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因果关系为30%。
同年6月29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曾某是大连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洁员,在工作中造成腿部受伤后感染而截肢,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因曾某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酌情确定公司与曾某的责任比例为7:3,物业公司应给付损害赔偿47.21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75万元,共计48.96万元。
劳动者自身担责更多
物业公司不服,后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曾某发生左下肢皮肤感染导致截肢,与其原本就患有疾病的情况下用温开水泡足有直接因果关系,曾某对损害结果扩大有明显过错,应依法减轻企业赔偿责任,酌情确定公司与曾某的责任比例为4:6,企业方赔偿近26.98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27.98万元。
二审法院审判员刘汝梁表示,雇佣单位一定要尽到雇佣责任,要提前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警示有可能发生的劳动侵害,同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对此,王金海同时提醒雇主和雇员,部分60岁以上的劳动者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工作中容易因突发疾病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安徽、上海、海南、湖北等地已经明确,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拟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障。对此,王金海提醒企业应多关注当地最新政策,及时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希望全国推广统一出台相关政策,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工人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