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职能 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发布时间:2024-11-10 03:11:09 来源: sp20241110

促进消费对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如我在诉’意识办好每一起民生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群众作为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希望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人民法院小案不小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点赞。”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科科长朱丽平说道。

不诚信的买卖,损害的是规范良善的交易秩序

近年来,随着宠物陪伴的精神需求持续增加,宠物成为了很多家庭重要的组成部分,宠物交易与日俱增。宠物经营领域也融入互联网商业发展,通过直播购买宠物成为新型宠物交易方式,但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

如何在促进线上交易的同时保障消费者权益,是司法亟须考虑的问题。

朱丽平向记者说起法院审理的一起宠物“美颜”案。消费者吴某通过线上直播购买宠物猫,收到后发现猫的外貌与订立合同前宠物店发送的视频差异较大,认为视频经滤镜美化处理,遮盖了外观缺陷,并且还存在猫癣等传染病,传染到了吴某家人。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吴某将宠物店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在宠物交易市场,民事主体亦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并积极引导和促进买卖双方诚信缔约、善意协商,形成规范良善的宠物交易秩序,为宠物交易和直播经济两大业态的发展保驾护航。”朱丽平肯定道。

一次不诚信的买卖行为,不仅耗费双方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影响商家的信誉,更会损害规范良善的交易秩序。

全国人大代表、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总经理种衍民向记者说起另一件不诚信交易引发的纠纷。

王某购买国标电动自行车,在商品下单时向商家了解电动自行车是否为“新国标”、是否“能上牌”,得到商家肯定答复后,才下单了“60V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实际上,商家售卖的电动自行车超过额定电压48V,不符合新国标标准,也无法上牌。纠纷诉至法院后,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对商家处以“假一赔三”的判决。

“法院判决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引导经营者、倒逼生产者要以能耗、排放等‘新国标’为指引,走绿色发展的道路。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强国担当。”种衍民建议,人民法院要继续发挥好司法职能,更好地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保护异地消费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用心办好百姓身边案。”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香炉山社区党总支书记傅山祥谈道,“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权益,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种衍民谈到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胡某某经营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明知卫某某销售假冒的“小郎酒”“江小白”,其购买后转售给云阳县多个乡镇副食店以及四川省巴中市的郭某某。胡某某被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仍然进购、转售假冒白酒,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某等人相应的刑罚。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本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支持起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云阳县某副食店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

在物流业迅猛发展的今天,跨域销售已成为常态,随之而来的是,一个销售行为可能同时侵害多个地区甚至不同省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如何实现消费者权益的跨域保护至关重要。

傅山祥表示,本案中,重庆消委会和四川消委会在全国率先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就侵害川渝两地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一次川渝携手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尝试,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跨域保护提供了范例。

“不仅如此,本案判决胡某某参与公益活动,以参与公益活动的形式代替惩罚性赔偿,丰富了责任承担方式,不仅有利于实现公益目的,而且更具有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有效促进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傅山祥点赞道。

消费者购物安全不容忽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

购物车“溜车”伤人,责任谁负?超市贴出警示告示,是否就算尽到了对消费者购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永兴农机机械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魏巧告诉记者,她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时,了解到的一起涉消费者购物安全的案件。

李某在超市购物时,推着空购物车乘自动扶梯下楼。在接电话时松开购物车扶手,不料,购物车车轮并未与电梯卡槽紧密咬合,撞上了同样在扶梯上的王某。事后,王某因感觉身体不适而前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软组织受伤。由于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超市和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超市辩称,已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在推行购物车时不要松手。李某则认为,购物车本身未能形成有效制动,并非自己推着撞到王某,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使用的购物车并未放置任何物品,但松手后购物车快速下滑,说明购物车本身即存在瑕疵,无法自动锁停在扶梯上。超市未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将购物车推入扶梯后,未确定购物车平稳放置就松手,系疏忽大意的过失之举。故判决超市和李某分别向王某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超市和李某也已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向王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于群众而言,人身安全是安全感来源的最基础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提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魏巧认为,“在该案中,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对超市和李某的责任比例进行依法、合理划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贯彻落实,也体现了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记者 王珊珊 陈 凤 陶 琛 通讯员 袁 虹 杨凤翔)

(责编:梁秋坪、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