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上“捡”手机? 检察机关:涉嫌盗窃

发布时间:2024-11-16 22:47:11 来源: sp20241116

  兰州晚报讯 拿走前一位乘客遗留在出租车上的手机,构成犯罪吗?近日,七里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检察官表示:偷拿、捡拾其他乘客遗留在出租车上的手机等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乘客在出租车上“捡”手机

  2023年8月27日15时许,井某在兰州中心门口乘坐薛某国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兰州西站。途中,在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井某将前一位乘客薛某遗失在车内的一部手机拿走。后薛某多次打电话寻找手机,井某将手机关机。该手机由井某随身携带,遗失在由兰州开往西安的高铁上。

  2023年8月30日,薛某国向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传唤,井某于2023年9月5日被传唤到案。审讯室里,井某陈述:“乘车过程中,我看到出租车后排中间的位置放着一部手机。我没有向司机询问,就将手机装在了随身背着的斜挎包里,后来这手机又被我弄丢了……”陈述时,井某流露出悔恨之意。

  案发后,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鉴定,该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4089.33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4年5月8日以井某涉嫌犯盗窃罪,向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到底“刑不刑”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乘客遗忘在出租车上的物品并不是无人看管,被受害人薛某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遗忘在车上,出租车属于出租车驾驶人控制的空间,因此,出租车司机薛某国对案涉手机形成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具有临时保管义务,享有临时占有权。井某作为第三人,发现手机后私自拿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侵害了司机薛某国的临时占有权益,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经价格鉴定已到达刑事立案标准,构成盗窃罪。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从违法性认识程度而言,井某已认识到自己在出租车上捡手机不予归还的行为违反道德规范,但没有认识到这一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相较于传统的盗窃行为,井某主观恶性较小,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决定对井某不起诉。

  顺手牵羊可不行

  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被盗或者被侵占的案件,在实践中可见到不少。此类型案件该如何处理?检察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已基本达成共识,虽然出租车是任何人都可以乘坐的车辆,但出租车本身由司机占有,出租车内的财物也归属于司机占有。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座位上的财物,如果脱离了前乘客的占有,就转移给司机占有。即使司机没有意识到前乘客将财物遗忘在出租车座位上,由于被遗忘的财物仍处于司机的可支配范围内,也应认定属于司机事实上的可支配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出租车司机非法占有遗忘在车内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其他乘客若有以上行为,也构成犯罪。(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