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司法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新动能

发布时间:2024-10-31 05:26:17 来源: sp20241031

相聚渤海之滨,碰撞思想火花。

第五届京津冀司法论坛日前迎来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和法官代表齐聚天津,共商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大事,共同谋划以高质量司法、高效能协作、高水平服务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助力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向参加论坛的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对京津冀三地法院融入协同发展大局,围绕“国之大者”积极履职尽责的工作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并对如何进一步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自觉和能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提出要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明耀分别介绍了三地法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有效推进京津冀司法协同的举措成效。参会法官围绕论坛主题进行发言,专家学者发表了精彩点评。一整天的研讨成果,为司法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司法服务“先行”在哪里?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京津冀协同发展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京津冀三地法院自觉增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先行区、示范区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聚焦涉京津冀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共同富裕等对司法提出的更高要求,思考、谋划、践行司法服务保障“先行”一步。

那么,他们“先行”在哪些方面、“示范”在哪些环节?如何以能动司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健全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

“北京高院主动推进京津冀司法协同,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与天津高院、河北高院会签了《关于加强司法协作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服务保障的框架协议》。”寇昉介绍,该协议明确了26项具体措施,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九大机制,进一步健全了与津冀两地法院在跨域立案、环境司法保护协同、执行联动、联合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机制,构建起更为紧密的司法协同工作格局,更好实现司法办案“同城效应”。

“天津高院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提升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效。”李静介绍,通过设立海事巡回法庭和巡回审判点,开展就地审判,在与京冀相邻地区设立专业法庭和法官工作室,集中审理涉京津冀高铁建设、京冀企业投资等案件,构建区域性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审判体系。按照“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与京冀法院设立三地诉调对接平台,建立国际货运代理等纠纷调解中心,就港口货物运输法律风险等问题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河北高院强化政治担当,牢牢牵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牛鼻子’,指导雄安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作用,将一大批涉及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征迁安置等行政纠纷妥善化解在诉前。”黄明耀介绍,河北法院注重协调联动,省市县各层级、立审执各环节与京津法院全面加强对接,三地法院总体合作协议更新迭代,知识产权审判等专项合作协议逐步充实,司法办案、业务交流、联合培训、共同调研、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日益深化,司法协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

京津冀三地山水相连、资源共享,生态环境保护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先行探索的重点领域。

三地法院进一步加强协作,以环境资源审判守护绿水青山,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推动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协同化。

实践中仍存在哪些不足?需要怎样加以改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振凡在发言中分析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跨域集中管辖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重构思路。他建议构建以生态流域为单位的二审异地管辖模式,依法审理上诉案件更能为实现环境保护规划协同、环境标准审定协同、污染物排放标准协同提供法律保障。

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实践经验,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可借鉴的“雄安样本”。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会凯以白洋淀流域为视角,畅谈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的实践探索与优化路径。他提出,可先探索在涉白洋淀流域的每个地市选择1至2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周边区域环资案件审理工作,继而成立跨地区的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法院。待时机成熟时,建立跨省域的环境资源法院。

司法能动“实践”在哪里?

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正在有序推进,由于利益分配格局发生重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纠纷,特别是跨区域的法律纠纷。

如何以审判理念现代化为指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既服务重大项目顺利落地、人员平稳安置,也依法依政策平衡好各方利益,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能动司法,理念先行。三地法院勇于回答时代之问,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丰富多样的实践探索应运而生。

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特色制度,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有无进一步优化的可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沫言建议,对于执行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实体权利救济不足,可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作为执行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实体权利救济的补强方案。对于执行和解程序中债权人的实体违约行为,债务人可将其作为权利阻却或权利妨碍的抗辩事由,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或重新启动前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原执行根据强制执行力,有助于实现“以和解促执行”的效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慧以京津冀地区近三年发布的家庭教育令为分析对象,对通过未成年人审判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进行了研究。她建议,调查前置,以同堂培训、人员交流等形式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变“被动知情”为“主动查情”。定期反馈,通过跨地域、跨部门委托走访、工作联席会等方式做到全流程、多方面跟进,变“注重发布”为“全程关注”。

京津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纠纷随之剧增,如何深化三地法院跨域审判资源共建共享,实现“更高水平数字正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法官贾亚强建议探索构建京津冀跨域在线诉讼平台,突破互联网法院与京津冀普通法院互联网法庭间的外部地域限制,将京津冀各地普通法院的互联网法庭接入在线诉讼平台,实现“线上协同作业”。

司法协同“推进”在哪里?

京津冀司法协同机制不断健全,是司法服务保障实效得到提升的一项重要指标。

近年来,京津冀三地法院不断加强在立、审、执等方面的司法协同,取得了丰硕成果。三地法院率先实现跨域立案一体化,积极推进网上立案、在线审理、办理委托执行事项,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诉讼,努力实现办案“同城效应”。今年8月31日,京津冀三地高院召开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研讨会,签署加强司法协作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服务保障的框架协议,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更高起点上深化协作联动。

对京津冀司法协同机制,还有哪些新的探索和思考?在本次论坛上,多位发言人发表了真知灼见。

北京四中院法官张丽同介绍了三地法院强化省级府院联动,推进行政诉讼执行诉源治理的有关探索。“高效运行京津冀法院执行‘5+5’联动机制,拓展三地法院异地执行协作范围,实现异地法院办案的‘同城效应’。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避免因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再次进入法院成为被执行人,进而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执行案件数量。”张丽同介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婧提出了加强区域司法协同治理法律保障的有关设想。李婧介绍,以京津冀三地为中心,围绕“法律的统一适用”这一核心目标,从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方面加强协作,制定促进法律规则统一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对于已经具备条件的司法协同事项,可将其依法转化为地方性法规,为区域司法协同治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对于如何走好京津冀协同发展现代化之路,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永军建议开展司法协作创新,扩充区域司法协作内容。除了送达、调查、取证、宣判、执行等传统司法协助项目外,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应根据三地产业转移、资本流动、人才交流等的跨地域流向和司法工作现实需要,加快推进裁判尺度的统一,着力打造司法信息共享机制。

一整天的专题研讨,紧凑、丰富、气氛热烈。与会人员共同分享实践经验,畅谈心得体会,凝聚发展共识,所形成的研讨成果对京津冀司法深度协同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为司法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与会人员认为,京津冀三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区域司法协作,在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但同党中央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相比,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京津冀司法协作发展的步伐还需要进一步加快,三地司法“同城效应”还不够明显,还有一些机制性问题有待解决。

“在立案领域,在线跨域立案机制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三地法院管辖争议解决机制、重大敏感案件识别通报机制还不完善,共同推进诉源治理方面还存在短板;在审判领域,三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推进营商法治环境一体化建设等方面创新点、亮点还不够多;在执行领域,开展研讨交流还比较少,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有待完善,执行协作的范围还需拓宽、力度还需加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在总结讲话时指出,三地法院要聚焦重点任务,密切加强合作,持续拓展协作领域事项,深入推进京津冀司法协同办案机制建设,努力以“协同司法”服务保障“协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指导三地法院完善联席会议常态化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领域合作交流、加强信息平台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工作,切实发挥各项机制效能,完成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无缝隙衔接服务’的目标要求。”段农根表示。

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将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为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贡献新的司法力量。(记者 王丽丽)

(责编:梁秋坪、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