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08:47:37 来源: sp20241116
文/赵斌
17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羊”)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现已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1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布关于涉美诚月饼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香港美诚食品集团在香港注册有“美诚”“香港美诚月饼”等核准在月饼商品上的商标,其把商标授权给广州美诚食品公司使用。广州美诚食品公司又委托广州美诚科技公司加工“香港美诚月饼”产品,相关月饼产品外包装及文字宣传上均有使用“香港美诚月饼”字样。
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通报信息显示,“三只羊”销售的美诚月饼虽然产地运营及销售均在内地,但其相关公司及商标的确在香港注册。
广州美诚相关工作人员也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认为,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香港品牌不能在内地生产,觉得这有什么不妥的话,也可以拿出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蕊在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根据既有信息显示,美诚月饼称为“香港月饼”虽然在逻辑上有一定关联(公司注册地),但不符合经济生活的普遍认知习惯,这种称呼是不妥的,起码是“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面对某一商品或服务时,通常会将其品质与其产地挂钩。
李蕊说,本案中香港既不是月饼的原料产地,也非月饼加工地,生产和销售等主要经营行为全都在内地。但是消费者在面对“香港月饼”的宣传时,通常会认为香港是该月饼的产地,而不会在购买商品时考虑香港是这家公司的登记注册地。
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上述条款中,均对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宣传中把包括产地在内的诸多要素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作为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标准之一。
根据前述条款,该事件中经营者将美诚月饼宣传为“香港月饼”的行为,不仅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行为,而且因为“宣传的商品产地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而构成虚假广告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可涉虚假广告罪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构成虚假广告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哪些条件下,虚假宣传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肖怡表示,并非宣传过程中但凡有一点夸张或者夸大其词就可以认定为构成虚假广告罪,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如带货人员在直播间称销售的是“香港月饼”,即便相关品牌运营公司和厂家等在内地,但因其商标注册公司的确在香港,也不宜认为该主播就完全是在“无中生有”而认定其构成虚假广告罪。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主播明确说月饼产自香港,并且非常强调这一特征作为其兜售的主要卖点,那么就有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嫌疑。
从“三只羊”的一些带货视频中可以看出,“大小杨哥”及其工作人员在推销“美诚月饼”时在称“香港月饼”后,又说该“香港美诚是一家专做高端月饼的大品牌,已经做了将近有20年”。
而实际上,涉事的香港美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实际注册时间是2019年,涉及的相关商标也相应晚于公司注册时间;之后主播还提到“线下卖238元”,但目前并没有媒体发现线下有按这个价格销售的痕迹。甚至有细心网友扒出,该月饼曾在国内某知名电商平台上只卖59元3盒,同款产品直播间需要169元,小杨哥声称把价格“打下来了”,实操中却涨价了。
肖怡表示,如果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上述内容客观存在,那这些内容将会成为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依据之一。在宣传中虚假成分所占的比重和所起作用等细节非常关键,这里的成分包含很多因素,如广告中虚假内容所占篇幅、时长、信息重要性等,综合考量虚假内容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就有可能被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
月饼吃了也可以维权
有网友称,在“三只羊美诚月饼事件”后,买了一堆准备送人的“高端香港月饼”,现在都不好意思拿出门。
9月18日,“有消费者称申请退货美诚月饼遭拒绝”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美诚月饼客服人员对媒体表示,月饼属于时令性特殊食品类目,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货退款。
有其他品牌月饼售后服务表示,一般不会支持退货,对于出现问题需要退货的,也要求不能拆封。
李蕊表示,消费者维权与商品是否拆封使用无必然关联。如果可以提供购买记录及“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的有效证据,就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申请“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有哪些维权渠道呢?
李蕊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多种途径。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李蕊建议,目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在立案调查。如果认定“三只羊”公司及相关人员构成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则根据行政部门的处罚进行维权,可以减轻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举证负担。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