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又作案,情节较轻捕不捕?

发布时间:2024-12-15 14:54:31 来源: sp20241215

“想留在看守所,不想‘上山’。”面对前来提讯的检察官,关押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说出了心里话。他口中的“上山”,指被关押在监狱里服刑。

王某此前多次实施盗窃,是一名常习犯——即以某种犯罪为常业,具有反复实施同类犯罪的典型特征,经常陷入“抓了放,放后继续犯,犯后又被抓”恶性循环的累犯者。如何治理该类犯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五年四次因盗窃被判刑

今年4月,王某潜入一家店铺窃取财物,共计窃得收银台中的现金5000元、南京牌雨花石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6包和黄金叶天叶香烟5包。

这样一起普通的批捕案件,却让办案人员犯了难。

“司法实践中,因轻罪常习犯适用逮捕措施容易出现捕后被判处拘役的情况。而仅从个案来看,捕后判处拘役是逮捕工作质量不高的表现。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常习犯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情况较为多见。”该案承办人、惠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凌云表示,根据王某此次的盗窃金额,他有可能被判处拘役。因此,对其是否批捕,一些办案人员存在顾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推进部署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为检察官解决上述顾虑提供了一个参考路径。试点方案指出,“支持和鼓励各地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紧密围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依法规范、因地制宜开展探索创新”“支持和鼓励各地在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同时,注意收集、整理特殊类型案件”。

在惠山区检察院建议下,公安机关重点梳理了王某的前科劣迹、职业和收入情况、生活习惯等,发现其自2019年起,因盗窃罪4次被法院判刑,特别是其于2019年因涉嫌盗窃罪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盗窃犯罪被逮捕,其间还受到过行政拘留的处罚。而王某盗窃所得的赃款,均于较短时间内在酒吧、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挥霍一空,之后继续实施盗窃并进行挥霍。此外,核实王某的生活轨迹发现,其没有固定住处,经常选择网吧、洗浴中心等地方过夜。

“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此前做过物流员等工作。在从事物流工作期间,本来是早上8点上班,因他经常迟到两三个小时,被老板辞退。此后他没有积极找工作,盗窃所得成为其生活主要来源。”张凌云告诉记者,结合其前科劣迹情况,该院认为如果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他可能会继续盗窃或逃跑。

盗窃得手后不慌不忙点钱

提审过程中,张凌云问王某:“你出去后有什么打算?”王某避而不答,随后还主动问道:“这次刑期大概是多久?时间可以短一些吗?”

王某不止一次这样询问。基于此,承办检察官推断,他基本放弃了对重新建立生存生活技能的打算,所以才会多次实施盗窃,具备一定的反社会人格特征,且重新犯罪风险较高。

“她不知道我在外面有其他女人……”除了女朋友,王某平时往来频繁的女性朋友还有10个左右,经常约在酒吧一条街吃饭喝酒。因此,他的犯罪动机就是快速获取能够前往酒吧等场所消费的金钱。

王某的犯罪目标比较明确。检察官查看了一名被害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后发现:“他知道饭店收银台一般会有现金、烟酒等财物,所以特意挑选打烊后的饭店实施盗窃。他还利用自己身材偏瘦的特点,通过门缝挤入店内,直奔收银台,得手后还在现场不慌不忙地点钱,显然属于惯犯。”

据张凌云介绍,王某的语言表达与其身体语言之间存在明显反差。在语言层面上,他积极表示悔改,但是在行为心理层面上,他表现出比较明显的无心理负荷状态。

听证员一致认为有必要逮捕

据看守所有关负责人反馈,王某先前多次因盗窃被羁押于此,他们对其名字都已熟知。

“王某对司法办案流程较为熟悉,对刑期也有一定的预判。同时没有家庭牵挂,可以说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因此在看守所羁押时内心起伏不太大。整体而言,王某跟其他因初次犯罪被羁押人员所呈现的情绪低落、懊悔不已的状态存在明显不同。”看守所有关负责人表示。

惠山区检察院还就该案专门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值班律师认为:“王某到案后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的情节,但该类犯罪嫌疑人由于具有多次前科劣迹,具备一定‘经验’,往往会产生投机心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红利’换取较低的判罚。”

值得一提的是,惠山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了羁押必要性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社区居民代表及律师等多位听证员共同“把脉”。听证员经集体评议后一致认为,王某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对其具有逮捕必要性。

基于上述多角度、多层次的评估,惠山区检察院形成了对王某社会危险性的全面认识,最终以王某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批准逮捕。

7月24日,王某因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史兆琨 潘若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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