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07:26:10 来源: sp20241116
口味众多宣称不含尼古丁 外形如电子烟有未成年人购买吸食
热卖中的本草雾化器算不算电子烟?
调查动机
近日,四川成都的李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其上高中的儿子最近在吸食一款类似于电子烟的产品:一个橙色的小长方体造型,比一次性打火机窄一点薄一点,但长一些,小巧便携。
李女士在网上搜索了一下,该产品和电子烟外观非常相似。但孩子跟她说“这是本草中药雾化器,不是电子烟”,里面不含尼古丁(烟碱),吸了有促进睡眠的作用。
“我后来也查看了该商品的简介,说是不含烟碱。但仍然放心不下,担心这种雾化器会对孩子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可我又说服不了孩子不要去吸食。”李女士颇为担忧地说。
这种雾化器到底属不属于电子烟?吸食是否会危害身心健康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何规范这类产品的经营销售行为?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 当下,一类外形似电子烟,有各种口味,宣称不含尼古丁(烟碱),吸食后有助于促进睡眠,乃至辅助戒烟,治疗咽喉疼痛、慢性咽炎的本草、中药雾化器在线上线下热销,有未成年人购买吸食,令家长担忧
● 雾化器是电子烟的重要组件,但并非专用于电子烟。判断一款电子雾化器产品是否为电子烟,需要结合产品名称、功效宣称、对消费者的诱导和误导程度、对人体的可能伤害、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冲击与破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如果相关雾化器产品被定性为电子烟,则应当将其纳入我国电子烟监管体系。电子烟总体上仍然属于新兴事物,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形新问题新挑战,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实践发展不断研究完善,增强对电子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不管是不是电子烟,其外形和电子烟差不多,吸食的样子感觉就像在抽电子烟,作为父母我们坚决反对孩子吸食,但孩子说这是健康产品,周边不少同学都在用,肯定没问题。”四川成都的李女士近日忧心忡忡地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李女士说的这款产品,名为“××本草中药雾化器”。其儿子是在一小程序上购买的这款产品,来自一位同学的分享链接,链接中对该产品这样介绍道:入睡难,睡好更难;易惊易醒常失神;深吸,再深吸,夜夜皆安伴好梦。使用说明称:将吸嘴放入口中吸气即可;最佳口吸方法为连续吸2至3秒停留5秒左右……
“孩子吸食了有没有好梦我不知道,反正我是睡不好觉了。”李女士说。
线上线下均热销
有未成年人购买
点击进入李女士转发来的小程序,记者看到,在产品展示页面,商家把所售雾化器分为五个大类,分别为:疲惫一扫而空(人参、留兰香)、咽喉如沐新风(甘草、罗汉果)、鼻感舒畅通透(香茅、甜橙)、畅饮由我守护(蒲公英、葡萄)以及睡好不是问题(酸枣仁、玫瑰花)。
在每个类别里,还有不同口味可以选择,比如疲惫一扫而空下,有老冰棍、西瓜、绿豆、薄荷、特饮等五种口味供选择。价格从66元到96元不等。
从图片展示可以看到,每类产品的造型有少许差异,根据口味不同产品颜色也有所区别,但总体上外观和市场上售卖的很多电子烟相似。
记者随即花费66元下单了一款橙子味的雾化器,填好地址付款即下单成功,没有年龄限制等提示。到货后打开包装看到,产品比一次性打火机更修长一些。尝试吸食后发现,烟雾量比较大,橙子味很浓,口感和之前记者购买过的果味电子烟差距不大。不过商家承诺:产品不含尼古丁、焦油。
不仅仅是小程序,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在社交平台上,不少博主都发布了这类产品的宣传视频或测评视频。博主们将这些本草雾化器、中药雾化器称之为“中药潮玩”或“呼吸养身健康产品”,宣传语普遍用上了“0焦油、0尼古丁、0危害”等,有的还宣称可以辅助戒烟,治疗咽喉疼痛、感冒咳嗽、慢性咽炎、咯痰等。
“携带方便,不是电子烟,合规合法,水果味!”有博主称。从链接显示的销售记录看,这类产品目前销量火爆。许多视频下方,都有网友发布类似“求购买链接”的留言。
在产品宣传视频中,记者看到,线下门店也在紧锣密鼓地开设中。“有的线下门店开在繁华商圈,人流量大、销量很高,比一些品牌电子烟的销量都高,购买者不少都是我们电子烟的老客户。”一名从事电子烟销售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也注意到了这类雾化器的热销,甚至开始担心自己的生意。
值得注意的是,某本草雾化器商家在招商和宣传售卖中,都宣称其有生产雾化器的医疗器械资质。按照产品所示,记者检索其生产企业看到,其确有某项医疗器械资质,但并非针对生产雾化器。
是否属于电子烟
需综合判断定性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奶茶杯”“可乐罐”等一些非法电子烟的整治。而悄然走红的、商家宣称不含尼古丁(烟碱)的本草、中药等雾化器,是否属于电子烟乃至非法电子烟呢?
据厦门大学烟草法律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姜孝贤介绍,“雾化器”是电子烟的重要组件,但并非专用于电子烟。现实中,空气加湿器、医用雾化器等均为雾化器的应用类型。
“在我国,判断一款电子雾化器产品是否为电子烟,需要结合‘产品名称’‘功效宣称’‘对消费者的诱导和误导程度’‘对人体的可能伤害’‘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冲击与破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姜孝贤说。
也就是说,雾化器产品若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则可能被定性为电子烟:产品形状上与电子烟极为相似,或宣称不会上瘾甚至具有“辅助戒烟效果”,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误导、诱导;产品虽然不含烟碱,但成分依然有害人体健康;放任该产品在市场上交易,会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严重破坏,侵害国家税收利益,阻碍国家履约控烟工作有序开展。
他进一步分析说,根据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被定义为“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该定义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对“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界定。根据这一定义,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也是电子烟。
“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雾化器纳入电子烟监管,例如意大利、奥地利、捷克等。”姜孝贤说。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文说,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结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认定,不含烟碱但可雾化气溶胶用于抽吸的雾化器装置设备属于电子烟。
姜孝贤认为,实践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机构对雾化物的有害性进行科学分析;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就产品的误导性和诱导性进行客观评估;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群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理诉求等,做好对特定电子雾化器产品的定性。
“如果特定电子雾化器产品在外观上与电子烟产品具有明显区别,产品的功效宣称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诱导,最重要的是,其成分对人体无害(例如完全是水分),则不应当将其定性为电子烟。”姜孝贤说。
存一定安全隐患
需加强监测监管
唐文认为,上述多重口味的本草、中药雾化器,就是电子烟,应当纳入《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范畴,规范生产和销售,即生产商需取得相应资质,销售商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在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电子烟仅限烟草口味,其他例如薄荷、奶茶、中药等口味均属于禁止口味,添加各种雾化物口味的雾化器是非法电子烟,应被禁止售卖。”唐文说。
在姜孝贤看来,如果相关雾化器产品被定性为电子烟,则应当将其纳入我国电子烟监管体系,相关产品必须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如不得“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市场上不少雾化器外形与电子烟相似,可能吸引对烟草存在较大好奇心的未成年人群体,而打着无烟碱、水果、中药口味的雾化器,则可能让家长对其安全性放松戒备。如果不进行有效监管,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唐文说,这类雾化器明显有打擦边球的嫌疑,以此来逃避国家对电子烟的监管,而滥用会导致极大的安全隐患。
唐文直言,雾化器能够雾化产生气溶胶,通过呼吸进入人体,直接关乎群众身体健康,当下雾化器市场产品品类繁多,甚至出现诸多打着保健食品噱头的产品,应该有明确的监管规范约束及引导。
“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进行监管。具体包括对雾化器生产商的资质许可、雾化器及雾化物的销售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给予电子烟市场进行正确、明确的引导,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唐文说。
姜孝贤说,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以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根本、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础、以多份政策性文件为支撑的“1+2+N”电子烟监管制度体系,但电子烟总体上仍然属于新兴事物,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形新问题新挑战,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实践发展不断研究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电子烟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姜孝贤说,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挖掘这一规定的规范意旨,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入手,加强对电子雾化器的监测和监管工作。
姜孝贤说:“烟草专卖局应当整合各方力量,打造电子烟共治格局,不断增强对电子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好地保护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