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17:17:55 来源: sp20241105
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来瑜玫 张 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维持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违法所得。
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古某、许某在无农药生产及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购入农药原液及加工工具,在河南省开封市一院落加工生产伪劣农药,并通过物流公司销售至新疆、湖南等多个省(市)自治区,销售金额达217万元。
2020年至2021年,任某在明知古某销售的农药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购进20万余元的伪劣农药及肥料,销售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县(市)。被害人杨某在其种植的230亩柴胡地喷洒了购买的伪劣农药,造成种植物不同程度的枯死。经鉴定,杨某购买的农药中含有国家禁用农药百草枯成分,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7万余元。
2023年2月16日,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某、许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任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霍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古某、许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共同犯罪,许某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明知任某所售农药中含有国家禁用的农药百草枯成分,仍采取无人机喷洒,造成损失且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2023年7月24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10万元;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古某、许某退赔违法所得217万元;责令三被告人连带向杨某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
2023年8月2日,古某、任某上诉,请求对古某从轻处罚,改判任某无罪。
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古某在无生产销售农药资质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数额达217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原判量刑并无不当。任某作为多年农药经营者,明知国家禁止销售百草枯农药,而其为牟利,从古某处购进并销售,销售数额达20万余元,同时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达47万余元,属于造成生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
伊犁州分院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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