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发展好,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少

发布时间:2024-11-26 00:12:36 来源: sp20241126

  人工智能内容创作方兴未艾,侵权案例也逐渐增多——

  AI发展好,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少(“融”观中国)

  ——“人工智能与信息保护”系列报道之三

  人工智能(AI)创作,与传统创作模式有很大不同。训练AI,需要海量数据“喂料”;创作过程,会参照已有作品。这些“喂料”和“参照”是否涉及侵权?业界讨论颇多。

  与这些讨论相伴随的,是AI侵权案件的增多——全国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AI声音侵权案”“AI‘文生图’侵权案”……这些都在提醒人们:要想AI发展好,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少。

  AI创作侵权案例都有哪些特点?其生成内容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AI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全国首例”不断增多

  今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原告殷某是名配音师,其录制的有声读物被北京某公司进行AI加工后,用于为消费者提供文字生成声音服务。由于被告并未获得合法授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并作出书面道歉。

  事实上,AI创作的全阶段均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AI在研发阶段涉及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授权问题,在利用阶段,则面临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判断、著作权归属等问题。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曾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法院首次认定只要AI生成图片能体现出自然人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由于AI生成内容与训练作品在创作脉络上具有一致性,AI生成内容还可能存在因风格模仿而产生侵权的问题。如梵高风格的图画创作、AI模仿知名歌手的歌曲等。这引发了各界对于风格模仿行为的讨论。

  “目前法院受理的涉生成式AI侵权案件广泛涵盖著作权、人格权、数据权益等,基本上是新型案件,其中多件均为‘全国首例’。”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向记者表示,AI生成内容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目前是各界争议的焦点,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增多,亟待各方关注。

  “独创性”判断是关键

  AI生成的内容,是否都能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个案中AI生成内容所体现的个性化元素、创作者参与投入的贡献度、对创作要素的选择等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只有生成内容能达到作品的“试金石”——独创性判断标准,满足作品的可版权性要求,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拿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来说,涉案图片系原告使用生成式AI技术生成,从设计人物的呈现形式、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等,均体现出原告的智力投入。

  “原告在创作图片时进行了一系列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体现出原告突出的个性化表达,达到‘独创性’判断标准,故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柏念念补充道,那些缺乏人类独创性、完全由AI自动生成的内容则不应被认定为作品,也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除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和归属问题,实践中还有不少其他争议点。在张平看来,现行著作权制度以“人”的智力成果作为衡量标准,对于AI生成内容的规定还不够完备。与此同时,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在AI创作场景下也面临适用难的问题,AI生成内容与既有作品可能存在“实质性相似”,但由于生成过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通过传统的“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清晰判断,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

  颜君补充介绍,在AI生成物保护方面,著作权法对此暂无明确规定;在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方面,相关权利及利益归属于AI技术的开发者还是实际使用者尚存在争议,有待于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明确指引;在司法保护的应对方面,目前还存在独创性认定、算法侵权标准认定、法律性质认定等尚未厘清的司法保护问题。

  以保护促发展

  AI生成内容的法律规制不仅与著作权人的核心利益密切相关,更事关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如何妥善平衡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考验各方治理智慧。

  张平认为,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生成式AI技术创新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给科技创新留出一定发展空间,采取开放包容的规范原则,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解释范围。

  据了解,国际上在这方面已有一定探索。部分国家的版权法在涉及AI创作的知识产权方面,设定了一些判断标准。比如,AI对已有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相似程度、使用行为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总体而言,在有利于公共知识传播的情况下,对于不影响原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如何兼顾各方权益,充分激发AI创作活力?张平建议,首先,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标准,加强对数据训练过程中的规范性管理;其次,探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责任分担机制;最后,建立开放数据共享平台,鼓励数据的合理使用和授权,推动行业自律和多方合作,以促进AI创作领域的健康发展。

  那么,企业平台、普通个人等AI使用者怎样才能在具体实践中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柏念念认为,人工智能平台应尽量完善内部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合规机制,如尽量采用通用、开放或获得合法授权的基础材料,并标识版权来源,尽量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个人在利用AI进行创作时,也应注意保存好创作物料,以免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出现举证困难等问题。

  “‘利益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精髓是通过法律权威,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优化状态。”张平说,“AI创作的兴起,让传统知识产权规则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战,但这种挑战并非不可破解,关键是要明晰AI创作中各个环节的产权保护规范,形成相关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共享机制,以保护推动AI创作的发展。”(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