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18:20:04 来源: sp20241125
据报道,近日,汤先生以钻卡会员身份入住某希尔顿酒店,后遭酒店监控调查是否入住,并因晚上“夜不归宿”被多收3000元差价。
目前,3000元“罚款”已原路退回,酒店所属希尔顿集团也针对汤先生接下来的行程赠送了一些额外礼遇,事件似乎有了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但酒店对媒体的回应却似是而非,其中是非仍需梳理。
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是:酒店通过监控调查“夜不归宿”,是否侵犯住客隐私?对此,酒店给出的回应是:“这是保护会员权益,做的基础内部审核。”
酒店将调取监控,定性为“基础内部审核”,而这么做的目的,被说成“保护会员权益”。哪怕这样的说法属实,就能赋予监控调查以正当性了吗?
隐私是一切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具体到住宿环节,一个人入住酒店,自然不希望让任何人知道自己行踪,包括酒店。从住客角度,行踪即是隐私。
不过,并非所有隐私,都要无限制保护,当某些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方权益,权益方就需要做必要让渡。比如,从酒店安全角度,酒店可以也应该装监控,必要时可以调看。对此,住客有责任认可、容忍。
这次纠纷还有一个背景:按照酒店规定,会员入住期间违规转让会员礼遇,将支付500元/晚的差价费用。汤先生入住前,也做了上述承诺。而调看监控,是确认住客是否违规转让的手段之一。
“必要时可以调看”“确认是否违规的手段之一”,这些决定了包括酒店在内,对住客的监控调查并不绝对禁止。然而,从保护住客隐私角度,也必须明确:对“必要”应做严格认定;而“手段之一”更意味着,监控调查不能成为确认住客是否违规的常规手段。
之所以要这样明确,是因为一旦对住客监控调查可以像这次纠纷一样不受限制,那么,每一个入住酒店的人,从入住那一刻起都将毫无隐私可言。
事实上,作为服务提供者,酒店有责任保障作为消费者的住客隐私。企图通过以侵犯隐私权的方式达到某种目的,只能是缘木求鱼。
□李曙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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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