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6:57:00 来源: sp20241201
唐山客
得到不足以支付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却错过了就业黄金期——这是上海某985大学材料方向研三学生李燃(化名)目前的处境。让他面临如此境遇的原因是:招聘企业毁约了。当下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季,一些车企、互联网大厂出现毁约行为,打乱了那些刚从象牙塔迈入社会的大学生的就业规划,让很多人不知所措。(5月7日《法治日报》)
企业和你签了三方协议,录用了你,接着又用一通电话或几条信息,轻飘飘地“裁”掉了你——在毕业求职季,一些高校毕业生经历了求职“喜悲”两重天,掉进了企业招聘毁约的“坑”。本来,一些毕业生已经拿到了多家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反复权衡后才选择了相关企业,不料遭遇了相关企业的“临门式毁约”,陷入“鸡飞蛋打”的无奈之中。
2019年,在教育部一条建议的推动下,企业、高校与毕业生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普遍把违约金限定在5000元。一些企业在招聘毁约后,往往按此标准支付违约金,也有一些企业选择赔偿一至两个月的工资,有的企业甚至一分不赔。被毁约的毕业生不仅损失了简历制作、面试、交通、邮寄、住宿等成本,还可能错过黄金就业期,失去应届毕业生身份,失去某些岗位的竞争机会,失去某些城市的落户机会,就业规划和就业信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显然,即便一些企业在招聘毁约后给了毕业生几千元或上万元的违约金、赔偿金,所能覆盖的也只是毕业生的直接损失,难以覆盖毕业生因错过黄金就业期或相关就业机会而产生的间接损失、隐性损失。
近几年,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递增,毕业生就业竞争激烈,即便遭遇企业招聘毁约,博弈手段也很有限,往往只能被动接受企业给出的方案。由于毁约成本低,一些企业的招聘履约意识不强,在做出毁约决定时可能缺乏充足的理由,缺乏审慎考量,比较随意。
企业招聘毁约的“坑”,不能只用5000元违约金来填。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未将企业录用通知、三方协议以及企业毁约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存有空白地带。鉴于企业招聘毁约问题多发,已成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不稳定因素,侵犯了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以及人社、教育等部门可考虑推动修改相关劳动类法律法规,或出台法律解释,将三方协议定性为劳动合同。这样,企业只有在与毕业生协商一致或者符合相关法定情形时,才可以解除三方协议;如果企业的解约行为违法,毕业生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三方协议,也可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约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企业在毕业生入职前毁约,毕业生还没有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因此应考量到毕业生遭毁约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隐性损失,并参照企业新入职员工的工资标准,确定一个合理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或赔偿金标准。
另一条可行路径是,适用《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条款,提升企业招聘毁约的违约金、赔偿金标准。高校毕业生的收入和违约偿付能力有限,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企业则处于强势地位,有更强的违约偿付能力。有必要设置“二元违约标准”——毕业生违约,依旧执行5000元违约金限定标准;企业毁约,执行更高的违约金标准或赔偿标准。
只有依法加重企业的招聘毁约成本,让企业付出更高的毁约代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企业规划好用人招聘计划,恪守招聘诚信底线,杜绝恶意招聘,审慎合理做出裁员、解约决定,从源头减少招聘毁约行为。(北京青年报)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