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18:32:53 来源: sp20241215
导读
随着我国数字货运市场规模快速增长,道路货运数字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升,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成果显著。最新行业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货车司机使用过网络货运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已成为承揽货源的重要载体。近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天津港中心法庭在审理的多起涉司机、货主与某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中,发现网络货运平台运营企业在管理、经营中存在潜在风险,即向相关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旨在从源头上理顺机制,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货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接单后换平台低价发单
“拼缝儿”转单司机需承担货主损失
2023年9月,货主康某在A货运平台发布用车需求,司机陈某一键接单后,但却以货主身份、以更低的运费在B货运平台发布用车需求,以求赚取运费差价700余元。B平台注册司机李某看到陈某发布的用车需求后与陈某联系,并收取陈某定金。两日后,李某安排刘某先行起运货物,但在运输过程中却指示刘某将货物分成两车分装给司机姚某和韩某,并运往两处新的目的地。陈某得知后把情况告知货主康某。康某出于对工期和货物安全考虑,拦截货物并向姚某和韩某支付了运费,出于对A货运平台的不信任,遂从B货运平台重新下单最终完成运输。
随后,康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因“转包”额外产生的各项运费损失。陈某认为自己未与康某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更未被禁止其在其他平台转发运单信息,其与康某形成的仅是委托合同关系,运输合同相对方是姚某和韩某,其赚取的价差与承担的责任相比权利义务失衡。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通过其他平台找司机,并与实际承运人脱离平台接洽,对货物安全失去控制,在获知实际承运司机和路线均变更的情况下,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未能阻止该情况发生。货主为避免无法按期交货产生违约责任以及避免高价值货物损失,自行支付运费取回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行为并无不当。陈某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其未实际承运也未实际收取运费而减免,但其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实际承运人主张。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未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就付款问题达成和解。
【案后余思】
本案审理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相对方。
利用货运平台“拼缝儿”赚差价的行为,会导致“车多货少”的货运行业运价陷入恶性循环,差价转包行为更不应得到司法的保护。平台在完成撮合义务后,对于司机转单的行为虽然无法进行监测,但因平台未撮合货主和司机达成书面运输合同,无法有效约束运输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接单司机对于其自身承运人法律地位缺少认同,再次委托其他司机承运的行为使其误以为已经摆脱承运人身份,无形中增加了货物运输风险。在平台上一方取消订单后,纠纷发生时,双方没有可依据的合同文本,不利于货主或司机任一方维权,也不利于平台居中调解或由法院认定责任。
“默认”司机违规直接扣除保证金
平台“一刀切”处罚应有边界
周某系A货运平台注册司机,一次接单后,在运输至目的地时发现定位的收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又一时联系不上货主,因急于送其他货物便径直离开,之后因压车费用与货主发生纠纷。货主报警要求周某送还货物,经公安机关调解,货主出于对货物安全考虑同意向司机周某支付压车费,周某将货物再次送回。
订单结束后,货主向平台投诉周某违规收费,平台直接判定货主支付压车费用过高,决定扣除周某相同金额的保证金补贴货主且冻结周某平台账户致其无法继续接单。周某认为平台处理不当,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平台返还其保证金、账户余额等费用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A货运平台为保障司机和货主运输服务合同履行,要求注册司机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且在双方服务合同中约定司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将保证金直接赔付货主。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货运平台作为居间方,在订单完结后,无证据证明原告司机周某给货主造成损失,仅考虑压车费用偏高,且在未充分听取司机意见情况下代司机向货主赔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平台返还周某保证金等费用。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后余思】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平台是否有权直接将注册司机缴纳的保证金赔付给货主。实践中,时常有货运平台任意扣除保证金、冻结账户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给司机带来“生存”压力。以货运平台为代表的网络平台打造的客服体系逐渐成为数字时代纠纷综合治理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为化解货主与司机间争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平台客服体系在处理纠纷时如未能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尤其是司机的意见,容易导致司机群体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另应注意的是,解决货主与司机争议的流程构造不能突破法律关系,即货主和平台、平台和司机两个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平台对货主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必然由司机承担,平台在解纷时应兼顾两方的利益,尤其注重保障司机群体权益。
假平台司机运走货物
冒用信息注册平台司机涉嫌违法
曾某在A货运平台发布用车需求,平台注册司机王某接单,后曾某接到手机尾号为334的来电,表示次日可装车。次日,曾某接到尾号为302手机来电,告知其添加某微信号发送装货位置。后,某司机驾车拉走货物,曾某欲指派工人押车,司机以没有必要及车坐不下为由拒绝。转日,曾某通过微信得知运输车故障,立即联系了手机尾号334的机主,对方称车坏了需要倒货,运费要增加2000元,曾某不同意,此后货物失联。
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A货运平台赔偿货物损失。庭审中,平台提交的注册司机王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被告王某当庭展示的驾驶证显示为C1,王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身份证、手机曾丢失,手机中存有驾驶证及本人照片,且王某本人未在A货运平台实际操作注册司机,更未从事货运司机工作。
法院裁定认为,本案存在他人冒用王某名义注册并侵占曾某货物的行为,存在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曾某、王某、货运平台均对裁定未提起上诉,起运地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调查中。
【案后余思】
网络货运平台的快速发展,也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安全问题始终是货运平台重点关注的焦点。
平台在审核司机身份信息方面存在漏洞,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平台系统验证风险。同时,托运人下单时,平台未提供合理的货物保障服务,对于货物损失相关风险预警未尽到提示义务,货主方对平台给予的信任与其承担的货损风险相比落差较大。实践中,货运平台在制定司机准入门槛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对司机或承运车辆审核不严,存在潜在运输风险,应尽可能通过技术手段阻断人车不一致现象的发生。
记者观察
力求办好一案止百争
网络货运是国家推动全社会物流效率提升、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借助于网络货运平台,全面整合散乱的运力与货源,实现货主与司机的一键匹配,同时通过平台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利用率显著提高,使物流行业长期处于“散、小、乱”的局面得到了改善。
为充分保障货运行业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网络货运行业有序发展,天津港中心法庭及时向涉案头部货运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再次将网络货运平台综合治理的关口向前移了一关。
《司法建议书》要求,货运平台要强化合规,合理制定经营规则,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探索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对货物运输全流程进行动态审核监管,强化人员和车辆资质审核,实时掌握驾驶人身份信息、车辆运行轨迹,助推行业精细化管理。此外,要着重加强行业自律,杜绝恶意压价竞争、虚假运输、差异化派单等情况,确保行业稳定发展,同时,完善投诉举报客服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司机群体诉求,维护货运从业者合法权益,营造货运行业良好生态。
司法建议不是一次性的,要通过做好反馈回访把建议做到“有始有终”。
收到司法建议后,A货运平台企业高度重视,随即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针对司法建议的建议内容,从严格司机准入、强化人脸识别、加大技术和资金投入、强制投保车辆运营险种等方面逐条反馈整改举措。
据悉,2023年11月3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督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某头部货运平台企业进行了约谈,并对其他平台公司进行提醒。同日,天津自贸区人民法院收到该头部企业司法建议的复函。
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货运经营是指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同时明确了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但并未将众多货运平台纳入管理范畴,货运平台车辆和驾驶人准入条件、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驾驶人身份信息核验以及投诉记录相关信息保存平台和驾驶人劳务关系等方面也都缺少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作为撮合方的货运平台企业虽然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但货主方出于对平台的信任、司机出于生计考虑及对平台的依赖,双方借助网络平台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缺乏信任基础,一旦发生纠纷,会将平台一并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也因此暴露出货运平台企业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既要准确认定各方主体法律责任,通过个案引导货主提高货物安全保障意识、规制部分司机利用平台层层转包赚取差价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抓住网络货运行业矛盾纠纷的源头,将个案审理中发现的,平台企业在合规准入、服务安全管理、平台纠纷解决体系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提醒、帮助平台企业,使其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补齐行业短板和漏洞,切实担起企业社会责任。
天津港中心法庭将做好“案例释法+风险提示+司法建议”一揽子配套服务,增强网络货运生态圈三大主体的法律意识,在货运物流的绿色转型之路上“填坑划线”,并与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形成合力,做好法治“补救”与指引,使其在“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平稳安全,不脱离法治轨道。
短评
法院受理的大量案件中,有时表面的纠纷只是冰山一角,只有深潜水下才能看清隐藏多种矛盾交织的整座冰山。此时,只对所诉案件进行判决,无法实质解纷。
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注重个案公正办理,更要通过办案关注、研析类案多发高发、大幅上升的原因,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
面临辖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成链成群”迅猛发展趋势,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天津港中心法庭透过“小案件”发现货运平台运营中的“大问题”,同时有“建”有“纳”,落地有声,实现良性互动,进而依法共促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这样的办案方法和效果,就是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牢源头性疏导、实质性化解、综合性治理的发力点,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为推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发挥积极作用的实践样本。(记者 李小芳 通讯员 齐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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