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06:25:04 来源: sp20241122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规范进入制定与修订快车道,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呈现出鲜明的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
一是正式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和负责任大国,我国一直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公约规定。继受公约中儿童最大利益这一核心原则,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正式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并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行为标准。以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内法理念正式实现与国际标准的精准对接。
二是充分贯彻宪法关于儿童保护的规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进入新时代后一次全面系统性重塑,其根本遵循是宪法的有关精神。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培养儿童、少年、青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基本勾勒了我国宪法秩序下儿童、父母、国家三者的关系。一方面,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进一步压实父母责任,细化了监护的具体内容,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旨在赋能家长,提升家庭监护的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监督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当出现监护失职时,由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当出现法定情形时,由有关组织和个人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当出现监护缺失时,由民政部门临时或者长期监护。以此,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内在逻辑与宪法保持了高度一致。
三是“六大保护”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的主要脉络。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到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既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规律,也体现着儿童受国家保护的理念。作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指引性法律,引领着“六大保护”的规范体系日益健全。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之外,“六大保护”与诸多法律法规规章衔接,比如家庭保护涉及家庭教育促进法、民法典有关章节,学校保护涉及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社会保护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络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政府保护涉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司法保护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监狱法三部法律的专章。以此,“六大保护”体系日益完善,在其框架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立法、儿童福利立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成为未来一个时期研究关注的重点。
(作者:苑宁宁,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责编:郝孟佳、李昉)